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8年12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由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直正处级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企业(四大公司)及中央、省驻我市的正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在本市居住的曾任市本级正厅级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
六、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八、出席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九、中央和省各新闻单位驻阳江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一、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