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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字体[      ]    作者:   时间:2017/10/30   来源: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局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是该制度法律依据的根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则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因此,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其具有重大性、人民性、创制性、决策性和法定性的鲜明特征,与人大立法、选举任免和监督职责相并列。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状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是个一直被忽视的职责,提到人大的职责,一般人都会想到人大立法和监督职责,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则少有涉及。对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开展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党的中心任务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立足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紧紧围绕着党委的工作部署,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现实为导向,以灵活多样为思路,通过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充分发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2、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等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而人大依据法定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对符合的事项进行听取、讨论和审议,最终做出决定。并且在事后对接监督职责,监督落实各项重大事项决定。3、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在宪法和法律的大框架下,根据地方的客观实际情况,利用地方立法权,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如不同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政治和民生等热点的方面和重点问题都不一样,因此需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讨论决定的程序等进行地方化。4、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认识逐渐在加深。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纠纷激增,形式和种类也日新月异。为了应对这种新的社会形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大主动对一些新的重大纠纷问题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并作出决定,推动重大纠纷解决的同时了也使社会各方面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认识加深,并对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形成共识。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不明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这款条文中只是对各个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概括列举,属于提醒性的条文,并没对什么是重大进行释明,也就没有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界定。这造成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该项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很容易与政府的职权发生冲突,如有些事项人大认为是属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内的,作出某项决定,而政府却认为这属于政府职权范围,认为人大越权了。反之,也极容易发生政府作出决定,人大认为政府越权的问题。更有甚之,出现人大和政府两不管的空白地带,导致工作的失责。

二、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积极性欠缺

大多数重大事项决定的作出是基于程序性要求,如多数决议、决定是为了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作出的,或是由党委、政府、法检“两院”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的,[1]而对于一些民生热点问题主动进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偏少。因此,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的积极性仍有欠缺,主动性有待提高。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欠缺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身就不完善,很多地方的人大都没有建立科学的调研和论证程序。在事前对需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事中讨论阶段也少有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深入了解,决定的作出往往是因为一府两院的提交或强制性程序的硬性规定而在人大“走程序”。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法律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着空白地带,如人大作出的决定失误、失职或不依法行使,那人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启动追责程序,程序怎么走,决定作出后怎么监督落实等都是无明文规定的,这就在实际操作上难以为继。缺乏法律的保障,这就会导致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丧失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人大领导同志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认识不到位、不充分,没有认识到这项制度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机关间沟通不畅。人大与一府两院等党政机关的工作协调沟通不够,工作的信息互通不顺畅,导致人大对重大事项范围把握不好。三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权力的配置机制不完善,人大、政府、党委及两院之间的权力运行存在不畅点,导致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之间界限模糊。[2]四是立法不完善。虽然宪法和法律已经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所规定,但规定的比较粗糙,多为原则性规定,而且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所欠缺,无法构建严谨且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了重大事项立法概念和程序的不够规范和明确,也就无法有效保障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顺利开展。所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不流畅是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五是人大自身建设存在问题,制约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发展。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很多人是兼职的,兼职人员需要考虑自身主职务及个人情况因素较多,这就会对其人大工作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行使权力一般畏手畏脚。此外,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层次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及专业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将会不适应人大的一些专业性要求较强工作的要求,导致对某些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难以把握。

(阳江市阳东区司法局办公室、阳江市阳东区德政路1号区政府大院综合楼4楼、529900,6611673,全文2479字)

 

 

 

 

参考文献

 

[1][2]张启生.关于健全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调查与思考[J].人大建设,2014,(4):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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