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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两院”公正司法的关系

字体[      ]    作者:   时间:2017/7/7   来源:

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8次研讨会论文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两院”

公正司法的关系

谭维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履行好人大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潮流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显得尤为重要。

什么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都有规定。《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具体行使该职权;而在人大闭会期间,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行职权。

为什么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处理

与“两院”公正司法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亦有相同的不受干涉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两院”应当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当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处理好与“两院”公正司法的关系,慎防违法决定和干预司法。这就要求我们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依法,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法治(Rule of Law)是指以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软法形式)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控制国家和社会公权力主体的权力,保障公权力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公共治理方式。其首先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

究竟法治应当是作为一种价值,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我认为应当是二者兼有,首先法治应当是一种被接受的价值(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然后依照这种价值进行普遍适用的制度(维护人民意志和利益)。

当前中国,一谈法治就容易存在两个极端,一说全盘照搬西方;另一说全盘否定西方,认为“法治”、“宪政”就是“三权分立”,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不可否认,当地中国的法学已被西方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不断“开眼看世界”,不断从海外引进先进的法律思想。但是,是否构建法治就必须全盘照抄?能否有中国的“中西合璧”之路?

答案是肯定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要想法治在当代中国结出硕果,将人民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关键在共产党。只有共产党在各个领域不断引领、建设、培育法治,以身作则践行法治,法治在当代中国才能建立。

讨论要依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前我们法治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有些政府带头违法,或者说部分国家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服务窗口的“冷硬横推”,维护小部门小群体利益。只有建立法治政府、带头践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能扭转当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人治”思维、“特权”思维,才有构建法治的基础。

有法可依,要求我们构建良好、合宪的法律体系。恶法非法,必须建立以德立法的科学立法体系,逐步推行违宪审查,严格贯彻落实《立法法》。任何偏离、歪曲、漠视、抵触甚或僭越宪法的依“法”之治,根本就不是法治。如果对宪法规定视而不见或忽略不计,而另行自找、自定或自认一套与之偏离、抵触甚或冲突的依据或框架,包括徒具法律外壳、形式或名义的规范性文件,也根本不是法治,而是以法治之名,行违法之实。当前,不少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就涉嫌违法,就拿最普遍的“年票”来说,其违法性早已毋容置疑,但是仍然广泛存在,究其原因就是为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当前,中国正在推行授权地方立法,如果不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久的将来,违法的法将遍地开花。

“两院”要自觉接受监督

“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是受监督,而是应当依法接受接受人大监督。在接受监督这一问题上,各级法院都形成了制度。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制定了《广州市法院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制度》,将过去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方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并加以完善。《制度》要求:一、加强联系。两级法院要通过聘任人民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审议、视察或评议法院工作,为人大代表送阅与法院工作相关的报刊资料等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同级人大代表的联系。二、主动汇报。对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等活动,要根据代表的要求,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和答复代表本人。三、邀请监督。对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在开庭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一些执行案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到现场视察和监督。四、征求意见。两级法院在草拟、修改法院工作报告过程中,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大会期间,要组织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并根据代表的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涉及个案,要将调查情况和结果向有关的人大代表通报并报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备案。五、及时办理。对代表提出的对法院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六、走访代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每年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认真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疏通渠道。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设立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开辟人大代表专用接访室,及时认真接受人大代表来电、来信、来访。八、检查落实。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落实与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两级法院每年要将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法院书面报告。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两院”公正司法的关系,关键在于“依法”,议事议程要严格依法把关,把“非法”“越权”事项排除在议事议程之外,严防某些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通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干预司法独立。

(作者单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职务:研究室主任,联系地址:阳江市阳东区始兴北路38号,邮编:529900)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05页。

李林;王演兵:《树立宪法至上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本》,http://146.0.250.18/claw/(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文件代码】335635848,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10日。

《广州市法院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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