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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人大工作与建设思考、

字体[      ]    作者:   时间:2018/6/22   来源:

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第29次研讨会论文

 

县级人大工作与建设思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探讨

 

谭维奇

 

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新方略,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广东的同志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奋发进取,以新的更大作为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

新时代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为此,在新时代背景下,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思考县级以下人大工作与建设对我们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就意味着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更加贴近选民,更加应该代表选民。

当前已经进入“网络公民时代”,每个公民只要有一台手机就能接受海量的信息,甚至每一个人都被“大数据”“云计算”在后台默默地进行行为分析、提供服务。甚至有人提出,在网络和大数据面前,每一个人都在“裸奔”。

在“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人们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海量数据背后所蕴藏的巨大价值。地方政府作为手握大数据的主要主体之一,人大可以考虑推动或者合法利用地方政府掌握的数据,进行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法和模式,探索大数据环境下新的管理方式、方法和路径,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基础设施,进而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清楚自己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五大方面:

1、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实际上也是有责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决定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任免权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5、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院长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如何行使职权

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是人大硬起来的尚方宝剑。《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亦有相应的规定。

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选举、任免权以及监督权是相互相成的一个整体,要构建县级以下人大工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反映在地方立法事项上,要通过选举、任免权、监督权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来掌握社情民意,确保作出的决定不是拍脑袋决定。也只有通过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选举、任免权、监督权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大的职权真实能够落到实处。

 

要真代表  不要假荣誉

我们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要把好关,像之前媒体曝光的那些把当人大代表作为一种个人“光环”的这种人,并不是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每一个社会、每一个时代都有其灵魂人物,毫无疑问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缔造者,但也不可否认领导人物的关键推动作用。被认为是中国人种分支的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向世界强国;同样是华人社会(华人主体)、曾经是殖民地的新加坡成为亚洲四小龙、全世界最廉洁的国家,都是在关键的时候在精英阶层的引领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的社会变革,从来也不缺乏精英阶层的身影,无论从“开眼看世界”到“百日维新”,还是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无一不是有精英阶层、有识之士引领社会风潮的。在当今法治构建,依然需要精英阶层引领。人大代表要为人民,人大能够作为代表,在他所在的领域起码具有代表性,同样也是引领风骚的精英人物。因此,我们在构建县级以下人大工作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探讨上,要把好代表质量关。

 

要敢代表  不要假监督

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及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县级人大又多了一项监督本级监察委的职权。当全国人民的欢呼声中各地监察委都陆续挂牌成立了,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重要成果。而我们人大要全面地履行监督职能,不要把监察委单独看成监察体制的建立,而是一个大的、全局性的改革,这个监察委的成立还包含司法改革在内,把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分离出来,归口在监察委施行。这就意味着监察委除了行使监察权以外,还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在这以前,有人曾经质疑检察机关,认为其既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又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难以对自己进行监督,为此检察机关也进行了自我改革,通过自侦案件提级批捕等规定来回应质疑。同样对法院亦有类似的担忧,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监督机关,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又可以监督人民法院,既能提起公诉又有权立案侦查,是否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现在这些质疑都得到了充分的解决,通过职权的分离构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大要充分履行好监督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和监督监察委的新职权,使得监察权、司法权、行政权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效运行。

 

积极发挥作用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法治中国的集结号,被誉为是法治中国建设里程碑。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县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正面存在的问题,当前我们法治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有些政府带头违法,或者说部分国家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服务窗口的“冷硬横推”,维护小部门小群体利益,应当公开的工作细则没有公开导致人们群众办事难,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由裁量权搞权力寻租。因此我们人大只有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促进基层政府、组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建立法治政府、带头践行依法治国,这是人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责无旁贷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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