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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好人大代表问题研究论文

字体[      ]    作者:孙立良 何世明   时间:2013/7/12   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威望,而且直接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真正实现。在新形势下,如何严把人大选举“入口关”,选出人民满意的代表,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近期出现的人大代表“负面形象”个案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形式。各级人大代表既担负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责,又发挥着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也有个别人大代表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神圣职责 ,没有履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庄严承诺,做出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变成了影响甚坏的“问题代表”。归纳近期各地媒体不断披露的“问题代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种是“问题能人”。这类“问题代表”多数是在当地某个领域有着一定影响力、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物,但同时又存在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如《兰州晨报》2012年11月22日报道:湖南湘潭“长株潭一号公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要求退款却被要求缴纳违约金。日前,记者采访时被该项目负责人、湘潭市人大代表唐水平连扇耳光,强抢摄影器械。又如人民网2013年3月18日报道:海南省儋州市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魏某因工程纠纷与当地一农场职工发生口角后,带领20多人冲进该职工家中,暴打该职工。

另一种是“问题官员”。这类“问题代表”往往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着腐败堕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人民网2011年12月23日报道:茂名重大系列腐败案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涉案官员中不乏省、市、县、区各级人大代表。又如搜狐网2012年10月8日对原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一案的始末作了详细的报道,法院以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项罪名判处王立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再如黑龙江新闻网2012年12月4日报道:黑龙江双城市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双城市人大代表孙德江遭女记者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孙德江存在以权谋私及在处置国有资产上有违规违纪行为,已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并被免去总经理职务。

 

“问题代表”突破选举关的原因分析

上述种种“问题代表”之所以能够闯过人大选举关,当选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选举工作把关不严。“问题代表”在人大选举中成功闯关破门,当选为人大代表。关键原因是地方人大对选举工作把关不严。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由于这些地方特别是相关部门对选举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或在选举中没有抓好必要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得选举人对开好代表大会、搞好代表选举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对被选举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不明确,对选举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不清楚。或在选举中片面强调代表的结构比例,忽略代表的基本素质,使一些虽符合代表结构比例、但素质低下者当上了代表。

二是选举人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人大代表的选举,其中一种方式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人自身政治素质的高低,责任意识的强弱,对选举认识的深浅程度,是决定他们能否选出责任意识强、履职水平高的代表的前提条件。由于部分选举人政治参与意识不强,政治责任淡薄,没有积极了解选举相关事宜,随波逐流,以“人云亦云”的方式把手中的选票投出去。甚至有个别地方出现了贿选的情况,选举人拿到好处后,就放弃了自主的选举权力。

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享有的民主权利不充分。如果再作深度透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些“问题代表”之所以能轻松过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选举人民主权利的缺失 。首先,选举人没有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在一些地方的人大选举中,由于相关宣传工作没有做足做好,造成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情况无法充分了解,导致选举人错选出了“问题代表”。其次,选举人没有获得对被选举人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大选举工作中,不管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还是提名推荐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选举人与相关组织一样,具有同等的依法提名推荐权。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最后,选举人没有充分获得对被选举人的民主选举权。如在某些地方的基层选举中,一些组织特别是这些组织中的极个别领导往往在实施选举的过程中采取种种制约措施,以“权力选举”代替“民主选举”。

四是相关选举法律和制度不完善。《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在民主氛围较差的地方,“由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诱发暗箱操作,使公示、酝酿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选举法》等相关选举法律及人大选举制度都未对“候选人是否与选民、代表见面”作出明确的规定,选民为自己从未谋面,也不甚知情的候选人投赞成票已经成为习以为常的选举惯例。

 

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严把选举关,选好人大代表提供组织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进行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职责神圣、使命光荣。各级人大应切实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选好人大代表。在人大选举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选举工作,尊重选民的意见,切实保障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杜绝选举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活动,及时处理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有效组织,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确保选举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严把选举关,选好人大代表提供强力支持。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完善对候选人介绍的程序机制。在代表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要介绍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还要介绍其工作业绩、政治文化水平、道德品行等,不但可以利用公告、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等作介绍,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发表演说,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按自己真实意愿投票。同时,在选举工作中,还要加强对选举人进行培训,使选举人充分了解和掌握整个选举的程序,增强选举人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选举人的基本素质,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

(三)落实选举民主权利,为严把选举关,选好人大代表提供有效渠道。首先,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为了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应适当控制政党、团体的提名,允许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参与选举。其次,要充公运用差额选举方式。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点。真正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才选进各级人大代表队伍中来。最后,适当引入竞选机制。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

(四)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建设,为严把选举关,选好人大代表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保证。党的十八大要求:“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就为我们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对选举法实施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对于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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